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-生态环境部
2019-05-22 16:40  点击:10376

  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等法律,防治环境污染,改善环境质量,规范固体废物再生利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,制定本标准。

  固体废物再生利用工艺过程中的任一主要单元,包括涉及固体废物再生利用过程的化学工艺、机械加工、贮存、包装和污染防治等在内的整个生产设施。固体废物再生利用工艺单元的主要类型包括清洗、干燥、破碎、分选、中和、絮凝沉淀、氧化/还原、结晶/蒸发、烧结、热解、生物处理等。

  固体废物再生利用工艺单元的污染防治技术要求:

  固体废物再生利用设施应具备必要的防扬撒、防流失、防渗漏设施,应配备废水处理、废气处理、噪声控制等污染防治设施,可以采取在线检测的废水、废气、噪声等主要环境影响指标应进行在线监测。

  固体废物再生利用作业区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,对产生粉尘的生产设备应采取除尘措施,扬尘点应设置吸尘罩和收尘设备,保持负压,除尘净化后的气体应集中排放。作业区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,粉尘、有害气体浓度应满足GBZ2.1的要求。


  干燥技术要求:

  固体废物干燥是用热空气、烟道气以及红外线等热源加热烘干固体废物,使其中所含的水分或溶剂汽化而除去,以达到减容、减量,便于处理、处置和再利用目的的过程。

  固体废物干燥技术包括喷雾干燥、流化床干燥、气流干燥、回转圆筒干燥、厢式干燥以及其他适用技术。

  溶液、悬浮液或泥浆状废物的干燥宜选择喷雾干燥技术;无凝聚作用的散粒状废物的干燥宜选择流化床干燥技术;粉粒状废物的干燥宜选择气流干燥技术;粒状或小块状废物的干燥宜选择回转圆筒干燥技术;少量热敏性、易氧化废物的干燥宜选择厢式干燥技术。

  应在干燥前明确固体废物的理化特性,以确定干燥介质的种类、干燥方法和干燥设备。

  破碎技术要求:

  固体废物的破碎技术包括锤式破碎、冲击式破碎、剪切破碎、颚式破碎、辊式破碎、球磨破碎等。

  应在破碎前明确固体废物的理化特性,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,以防止在固体废物破碎过程中引发毒性物质释放、爆炸和火灾等危险。

  易燃易爆或易释放挥发性毒性物质的固体废物,不应直接进行破碎处理。为防治爆燃,内部含有液体的固体废物(如废铅酸蓄电池、废溶剂桶等)在破碎处理前,应采用有效措施将液体清空,再进行破碎处理。含有不相容成分的固体废物不应进行混合破碎处理。

  中和技术要求:

  中和工艺适用于液体、泥浆、污泥等液态、半固态废物的pH 值调节。应优先考虑利用废碱(酸)液、碱性(酸性)废渣对酸性(碱性)废物进行中和反应。中和工艺装置和管路应采用抗压、防腐蚀、耐高温材料,同时配备液位计和pH计,对液位和pH值进行在线监测和控制。


  固体废物土地利用及其污染控制要求:

  固体废物土地利用的前处理设施应具备必要的废水处理、废气处理、防止或降低噪声、粉尘处理等环保装置。废水排放应符合GB 8978 的要求,废气排放应符合GB 18484 的要求,场界恶臭污染物浓度应符合GB 14554 的规定,厂界噪声应达到GB 12348 的要求,作业区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允许浓度应符合GBZ 2.1 的规定。

  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所需的仪器设备:

  一、地埋式废水处理设备、污水处理一体化设备、洗涤废水处理设备等。

  二、光解废气处理设备、光氧废气处理设备、废气处理成套设备等。

  三、空气压机隔声噪声控制设备、工地扬尘污染噪声实时监控系统等。

  四、大气污染控制与设备、大气污染监测设备、pm2.5检测仪等。

  五、重金属检测仪、重金属分析仪等。